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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业务常见问题
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 144 2025-01-17
为贯彻落实商标便利化改革目标,进一步简化商标评审业务申请,推进商标评审业务电子化改革。针对商标评审业务中遇到的常见问题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吧。
商标驳回复审期限需要根据收到商标驳回决定通知方式确定,一是申请人收到邮寄纸件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将按照信封上的收件邮戳日隔日起算15天,二是申请人收到电子驳回通知书,15天视为送达时间,另外15天为复审期限。
二、无效宣告答辩通知书发送方式?
无效宣告答辩通知书将会以纸质邮寄方式主送商标申请人(国外申请人则邮寄给国内联系人),如有委托代理机构的,将抄送代理机构。
三、如何办理商标评审撤案申请?
一是当事人应递交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书,写明原因并加盖公章。二是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还需要递交商标评审委托书和撤案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三是应在未出商标评审案件裁定书之前提交。
四、商标评审期间当事人双方是否可以和解?
在商标评审期间,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商标权和与商标评审有关的权利。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方权利的前提下,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或者经调解以书面形式达成和解。
对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案件,商标局可以结案,也可以做出决定或裁定。
五、商标评审期间,发生商标所有人变更情形的,应如何处理?
商标所有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商标局并提交变更后商标所有人的主体资格证明、相关部门变更证明,如委托代理机构的需提交与变更后商标所有人签订的评审代理委托书。
六、商标评审期间,如何变更委托代理机构?
商标评审期间,当事人双方如需变更评审商标代理的,需提交当事人与前代理解除委托声明、主体资格证明、与新代理签订的评审代理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