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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最新消息 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制度将出台
企帮帮 9616 2018-06-06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规范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行为,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健康发展,发挥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重要作用,财政部会计司5月30日起草发布了《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7月1日。
强化代理记账行业自律
《会计法》规定,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1994年,财政部印发《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月对其修订后印发《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明确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条件、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要求和程序、代理记账业务委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经过20多年的发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达1万多家,从业人员近10万人,业务收入近百亿元,形成了一支新兴的会计服务力量。
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壮大,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国务院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等一系列改革,要求财政部门进一步改进代理记账资格管理和代理记账行业监管。
2014年8月以来,财政部先后赴广东、上海、北京等地开展调研,听取代理记账机构、小企业以及地方财政、税务、工商等监管部门意见,后于2016年2月修订印发新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除了优化审批流程、规范行业要求外,还致力于构建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新模式,即从依靠传统行政监管手段向注重运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手段转变,从政府包揽向社会共治转变,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作用,大力推动形成“机构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四位一体的行业监管新模式。
“行业自律是实现社会共同治理,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的重要途径,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补充。”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为更好地提升行业组织参与市场监管能力,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代理记账机构依法成立的行业组织,应当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会员诚信档案,规范会员代理记账行为,推动代理记账信息化建设;代理记账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015年6月5日,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代理记账行业分会在北京成立,是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和民政部关于社团分支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设立的所属分支机构,是由经国家批准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和社会兼职会计自愿结成的行业自律性组织。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代理记账行业分会的成立,架起了协会与政府、代理记账机构与中小微企业之间的桥梁,其会员单位由各省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公司、涉税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公司、高校、金融机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国内外财税培训机构相关人员等组成。
明确行业协会职责
《意见稿》旨在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充分发挥代理记账行业组织在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的作用,共包括总则、主要职责、自律管理、财务管理、指导与监督、附则六章33条内容。
《意见稿》在总则中明确,所谓代理记账行业协会是指由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行业机构”)自愿组成的,经依法登记,提供行业服务、实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应当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实行会务自理、经费自筹,并设定统一的入会标准,确保各行业机构享有平等的入会权利。
《意见稿》指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是本地区行业协会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积极引导、扶持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自律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跨行政区域的行业协会,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作为其行业主管部门。
在职责方面,《意见稿》提出,行业协会应当做好会员服务,并在行业调研、统计评估、市场拓展、信息发布、培训学习、交流合作、咨询指导、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向会员提供服务产品,助力会员做优做强。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及运行机制,完善人事、财务、档案、资产、活动管理、机构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议事和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发布本行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并督促会员严格遵守。
《意见稿》强调,行业协会不得通过制定服务标准、行业规范等方式达到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及损害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目的;不得滥用权力,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参与其他社会活动;不得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政策;不得利用组织优势开展与行业经营业务相同的经营活动。
《意见稿》要求,行业协会应当切实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行业诉求。同时,行业协会应当规范行业发展秩序,就行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事项制定具体的处置规则和程序,并可以对以下争议事项进行调解:会员之间的争议事项;会员与同业非会员单位之间的争议事项;会员与委托客户之间的争议事项;会员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事项。
完善自律、财务管理
在自律管理方面,《意见稿》指出,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协会信用承诺制度,行业协会商会成立登记后,应及时签署诚信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诚信承诺书内容。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研究制定会员信用信息收集标准,建立行业内部信用信息收集渠道,依法收集、记录和整理会员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中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
《意见稿》提出,行业协会应当加强会员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建立与行业主管部门、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等政府间的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并为会员企业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信用信息服务,推进行业自律与监管执法的良性互动。同时,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遵纪守法、诚信执业并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给予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业协会章程、行业规范,严重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协会章程、行业规范进行处理,并在有关处理决定作出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在财务管理方面,《意见稿》提出,行业协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制定会费标准,并由行业协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建设,经费使用应当符合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
《意见稿》强调,行业协会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行业协会会计核算办法,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行业协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行业协会应当主动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费收支情况等信息,自觉接受会员监督。
《意见稿》还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中的辅助作用,在制定涉及行业利益的公共政策、行政措施、行业规范标准或者行业发展规划时,主动听取辖区内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部分管理事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承担。行业主管部门应将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信用档案、激励惩戒结果等信息作为对行业机构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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